山丹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指南山丹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指南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指政府通过提供财务、政策和技术的支持以及社会通过各种慈善行为,对贫困群众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支付数额过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使他们获得必要的卫生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改善健康状况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的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 (2)《甘肃省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4〕155号) (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04号) (4)《关于批转山丹县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山丹县农村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山政办发〔2005〕77号) (5)《山丹县人民政府批转山丹县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发〔2007〕66号)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家庭成员中患重病或长年患病住院治疗的特困户;孤老烈军属、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中患重大疾病的困难人员;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的贫困户;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经县民政局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医疗总费用过大的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 我县规定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病种范围有哪些? 各种恶性肿瘤、先心病、肝硬化、股骨头无菌坏死、粒细胞减少、肾功能衰竭。冠心病、肺心病、结核病、骨关节病、风心病、肾病综合症、各类重大手术。下肢瘫坏、闭塞性脉管炎、精神分裂症、癫痫症、糖尿病、脑瘫、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脑溢血、脑血栓肢瘫、高血压肢瘫、脑梗塞、肾结石、胰腺炎、尿管结石、骨髓炎、腹膜炎、肠粘连。 申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人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⑴ 本人申请; ⑵ 户口本复印件; ⑶ 身份证复印件; ⑷ 低保证复印件(城镇); ⑸ 检查、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及医疗费支付发票复印件; ⑹医疗保险报销凭证原件(城镇);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农村) ⑺ 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 (8)清泉镇信用社一折统帐号复印件 (城镇);乡镇信用社一折统帐号复印件(乡镇) (9)填写并签字盖章的山丹县农村(城镇)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申请人(户主)向所在村民委员(社区)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城镇)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如实提供户口薄原件、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说明、必要的病史材料、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和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复印件,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将复审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张榜公布,对在7日内无异议并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者,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客观、公正、求是地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救助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后,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通过集体研究,批准其享受的本次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并说明理由,由乡镇书面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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